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66262号“58培伴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第7081269号“58度C 茶 Tea”商标、第50545966号“58帮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第15793283号“陪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三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第42339384号“58转铺 58ZP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正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类似的商标已成功获准注册,且“58同城”和“中华英才网”已具有极高的品牌商誉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介绍;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获得的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78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