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63372号“汇彬同学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160102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与推广,具有一定的影响,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汇彬同学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汇彬”,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咨询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与推广,具有一定的影响,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