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鼎市壹贞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6557号“醇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9896号“淳美”商标、第11260190号“美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