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欣风范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全佳(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10798号“茶之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33474号“茶之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删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85385号“茶女之道”商标、第14783773号“海峡茶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相冲突的服务项目。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权利状态可能已经无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电视文娱节目;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与引证商标二、三冲突的服务,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电视文娱节目;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