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97802号“HIJOURN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32398号“莫愁旅 HIJOURN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