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客满房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98877号“客满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客满房”,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易被识别为表示服务特点的短语,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