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诺致远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55462号“七月优宠 QIYUEYOUC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36396号“七月优选”商标、第17984012号“柒月”商标、第65278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饲养备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文字“七月优宠 QIYUEYOUCHONG”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构成、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三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