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014934号“北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同 59014934

阅读:114440 2022-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东方同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14934号“北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51993号“北同世家”商标、第46854349号“北同世家”商标、第41201503…

  申请人:济南东方同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14934号“北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51993号“北同世家”商标、第46854349号“北同世家”商标、第41201503号“北同世家”商标、第54413727号“北同世家及图”商标、第48887366号“北同世家 创于1518年”商标、第48910263号“北同世家 创于1518年”商标、第48891957号“北同世家 创于1518年”商标、第54468204号“北同世家及图”商标、第54432166号“北同世家及图”商标、第48993389号“北同中医世家”商标、第36833036号“北同中医堂”商标、第55299432号“北同传世”商标、第55290719号“北同传世”商标、第37391267号“北同老药铺大药厂”商标、第45541795号“北同老药铺”商标、第28442124号“北同老药铺”商标、第36833038号“北同御医堂”商标、第58233976号“北同健康店”商标、第45613446号“北同堂”商标、第37371008号“北同堂”商标、第58133409号“北同大健康”商标、第58125990号“北同大健康”商标、第58133402号“北同大健康”商标、第58218880号“北同大药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正处于驳回复审申请中,引证商标十二正处于异议申请中,引证商标二十一至二十四权利状态不确定。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申请中,为他人名下在“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处于异议申请中,为他人名下在“营养补充剂;净化剂”等商品上的在先获准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一为他人名下在“肉馅卷饼;酵母;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二为他人名下在“净化剂;兽医用药;杀昆虫剂”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二十三于2021年11月23日获准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6、引证商标二十四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三已被准予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十四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十二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十三至二十、二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蜂蜜;空气芳香剂;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医用敷料;兽医用制剂;净化剂;杀昆虫剂”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九、十二分别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人用药;营养补充剂;净化剂;医用眼罩”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十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十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十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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