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君康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99321号“君康生物JUNKANG BIOLOG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341224号商标、第25335537号商标、第193339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