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858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285888

阅读:128006 2022-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卓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点众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85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4108号“成功贷款SML及图”商标、第849434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区别…

  申请人:上海卓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点众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85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4108号“成功贷款SML及图”商标、第849434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将于2022年2月20日宽展期满未续展而失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复审申请中,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8月20日至,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的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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