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79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向阳花系统对应标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654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合同、报道、参展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火柴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烟草、火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