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鑫升电器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05792号“鑫升电器 XINSHENGDIANQI X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22844号“雄氏X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04490号“仙盛 XIANSHENG X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文字“鑫升电器 XINSHENGDIANQI XS”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含义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