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滴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839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93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图绘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图绘制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