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菏泽雷泽文化艺术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14001号“雷夏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2363号“天贝及图”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4月6日,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44119号图形商标、第664275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