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禾利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睿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33177号“千椒百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83971号“千梅百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项目,仅针对其他商品作出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6477号“千椒百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