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591280号“乔治汤米 GEORGE TOMM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乔治汤米 GEORGE TOMMY及图 58591280

阅读:24076 2022-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霞湖世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91280号“乔治汤米 GEORGE TOM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35468号“乔尔汤米 JOELTOMMY”商标、第398…

  申请人:中山市霞湖世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91280号“乔治汤米 GEORGE TOM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35468号“乔尔汤米 JOELTOMMY”商标、第39846797号“乔盾汤米 JODANTOMMY”商标、第1585250号“TOMMY”商标、第12642111号“TOMMY”商标、第52019582号“TOMMY JEAN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婴儿服装、衬衫、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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