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外芝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22737号“祝福酒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7316号“祝福世家”商标、第36089275号“祝福世家”商标、第3650177号“祝福药及图”商标、第4412568号“祝福”商标、第7021585号“祝福ZHUFU”商标、第8832851号“祝福ZHUFU及图”商标、第18779728号“祝福珠宝 TRUE WISH JEWELLERY及图”商标、第14561297号“祝福珠宝 TRUE WISH”商标、第14967507号“祝福药及图”商标、第32507412号“祝福”商标、第36080250号“祝福ZHUFU及图”商标、第56802436号“365 祝福商城”商标、第56827856号“祝福假日酒店”商标、第7021577号“新祝福XINZHUFU”商标、第7021827号“老祝福LAOZHUFU”商标、第7021828号“真祝福ZHENZHUFU”商标、第7021829号“金祝福JINZHUFU”商标、第14650992号“真祝福 TRUE WISH”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于2021年10月26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三于2021年10月11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财务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推销(替他人)、广告策划、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