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98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75879号图形商标、第11746621号图形商标、第14565865号“生利佳SHENG LI JI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定的联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对于公司的介绍、媒体报道情况、申请人所获各项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抗菌洗手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片剂、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