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海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97690号“海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15469号“海庭地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阻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2524号“海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735134号“海庭装饰HAITING DECOR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人员招收”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评估;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广告;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商业评估;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广告;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