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34915号“猎聘 R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猎聘 RCN 57834915

阅读:35967 2022-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万仕道(北京)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4915号“猎聘 R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可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900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

  申请人:万仕道(北京)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4915号“猎聘 R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可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900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放弃“导游服务”服务。申请商标与第9149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我局在“导游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导游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8日

本文《关于第57834915号“猎聘 R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猎聘 RCN 578349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1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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