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极高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77846号“Chic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83274号“CHICME”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我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33451号“尚韩星派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