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风电(上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77108号“HF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商号相关联,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48246号“H·F·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请求暂缓审理。已存在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