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鑫运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牡丹江东方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53156号“虎小林HUXIAO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地名虎林呼叫、含义均不相同,且申请人其他类虎小林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成功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存在其他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虎小林HUXIAOLIN”整体有别于地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