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全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72516号“全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法律服务项目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全会”于2021年2月3日经北京市司法局预核准,通过司法部检索,于2021年7月28日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北京全会律师事务所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同时,“全会”经过使用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一份;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全会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