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市柯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69974号“Wild Ti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210172号“野虎WILD TIGER及图”商标、第5771835号“野虎YE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擦鞋膏”商品上的复审,放弃后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擦鞋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对其在“擦鞋膏”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Wild Tiger”可译为“野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