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胡鹏
委托代理人:武汉千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37032号“妙氏牛肉馆 妙氏特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8801号“帝纳斯L'ENTRECOTE Restaurant及图”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4057号“钟村牛奶Zhong Cun Niu Na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