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珍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汇森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86775号“悦雅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23848号“悦雅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在引证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已将“悦雅菲”登记为字号,“悦雅菲”商标及字号经长期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机打销售单。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悦雅菲”构成,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