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威凯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39338号“嗨森 鸡汤粉HAISEN JITANGF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53284号“嗨森轰趴馆”商标、第56789554号“嗨森公社”商标、第19213277号“嗨森花甲HAISENHUAJIA及图”商标、第21191487号“嗨森植保”商标、第25749740号“好嗨森”商标、第26436503号“嗨森庄园”商标、第42524113号“嗨森玩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但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