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518303号“爱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人及图 59518303

阅读:72304 2022-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8303号“爱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0552号“VANALEO及图”商标、第12480050号“VANALEO及图”商标、第16681555号图形商标…

  申请人:张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8303号“爱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0552号“VANALEO及图”商标、第12480050号“VANALEO及图”商标、第16681555号图形商标、第10349014号图形商标、第4656541号“心上人Sweet Heart”商标、第8971462号“ACUSHLA”商标、第12224371号“SWEET HEART”商标、第21210512号“仓爱人ai chuang ren及图”商标、第56811236号“LOVER”商标、第20106733号“爱一人”商标、第11478252号“爱人屋”商标、第10060660号“爱人屋Airenwu”商标、第11775833号“爱人屋Airenwu1968”商标、第12046955号“爱人屋Airenwu1968及图”商标、第12046953号“爱人屋AI-REN-WU 爱LOVE及图”商标、第7899167号“爱人屋秀Airenwuxiu”商标、第23552169号“瑷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十所有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十所有人商标转让信息截图;引证商标九状态查询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七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Sweet Heart”、“ACUSHLA”可译为“爱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八的所有人已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十所有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主张,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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