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尔家居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91082号“COS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47155号“COSCO”商标、第3345873号“COSCO及图”商标、第4043526号“COSCO”商标、第8138644号“COSCO及图”商标、第21126490号“COSCO SHIPPING及图”商标、第12847662号“COSTCO”商标、第28023363号“COSTCO WHOLESALE及图”商标、第41205913号“COST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吧)。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所有人已经达成共存事宜,同意函处于公证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一、二、三、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