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川酒工坊创新创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85158号“汉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410号“汉赋HAN 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决定,第57836926号“汉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053828号“好汉赋 酒HAO HAN 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其注册申请被驳回,第52954826号“醉汉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