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慕碧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0740号“MOBILANE BUILDING GREE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6341号“MOBILA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与第177820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83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在第31类、第35类全部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变更与申请商标已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OBILANE BUILDING GREEN及图”主体与引证商标二、三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