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福瑞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50105号“美栗源MEILI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20471号“美栗桃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8530号“美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43373号“美力源 MILE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066781A号“美力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479941号“美俐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756402号“美力源 MILE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943675号“美力源 MILE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503572号“美栗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4369627号“美力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4894923号“美力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6529834号“美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06530号“栗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在食用橄榄油、肉松、紫菜、海带、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南瓜子、腐竹商品上的注册已初步审定,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