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里苑民宿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1141号“里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31211号“苑里香YUANLI CHUANCHUA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57673号“理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里苑”与引证商标二“理苑”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