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避风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清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少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2074号“避风港BIFENGG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0154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证据。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7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
2、碧桂园小区道闸推广广告合同及实地照片;
3、碧桂园小区道闸安装、使用服务合同、阳光合作协议;
4、土巴兔平台订单宝保单服务专用条款合同、土巴兔推广截图、土巴兔平台付款截图;
5、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截图;
6、装饰工地现场照片;
7、楼宇标牌、汽车后玻璃广告、微信推广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建筑咨询;建筑设备出租;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上,于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我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江苏避风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使用,因此江苏避风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为有效的商标使用行为。证据2、3的合同期限在指定期间内,结合碧桂园小区道闸照片可以证明江苏避风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在碧桂园小区安装道闸对“避风港装饰”进行了宣传。证据4江苏避风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与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签订的合同可以证明江苏避风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在土巴兔平台推广其企业及服务,土巴兔推广截图显示了“避风港装饰”,且在案有土巴兔平台付款截图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三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均形成在指定期间内,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涉及的服务为“室内装潢修理”,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收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截图等在案证据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建筑咨询;建筑设备出租;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橡胶轮胎修补;清洗衣服;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建筑咨询;建筑设备出租;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橡胶轮胎修补;清洗衣服;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室内装潢修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