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82324号“58阿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25502号“小阿姨”商标、第31372149号“531 阿姨”商标、第41972374号“阿姨公社”商标、第50246403号“东方阿姨”商标、第21053337号“阿姨之家”商标、第15956237号“阿姨管家”商标、第49721161号“阿姨之家”商标、第21999033号“阿姨点评”商标、第14816697号“好阿姨 GOOD AUNT及图”商标、第56429053号“阿姨优学 AYI STUDY 200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六、九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认驰判决、所获得的荣誉等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六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九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予以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CD盘(音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文字“58 阿姨”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