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喜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82567号“GROUP V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其中GROUP并不代表集团的意思,因此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使公众对申请商标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广告、网页截图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GROUP VM”,其所含文字“GROUP”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