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积极游戏媒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62422号“PLAYIS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0448号“演我 PLAYIS ME及图”商标、第17790437号“星是我 PLAYIS ME及图”商标、第17790432号“星是我 PLAYIS ME”商标、第17790443号“演我 PLAYIS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后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服务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