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昌乔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12645号“国珍酱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936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已无效,不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国珍酱酒”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传达着申请人的深刻内涵,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同时,申请人援引含有类似要素注册成功的案例,恳请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国珍酱酒”及图形组成,其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