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31780号“国标检验认证 GBT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商号中文简称及英文名称首字母及图形的组合,显著性明显、独特。申请人是我国权威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服务机构,申请商标系为正当的业务而申请注册的,且已经在经营中持续使用。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标通知书》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国标检验认证”、“GBTC”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