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717145号“龙鼎装饰 LONGD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鼎装饰 LONGDING及图 58717145

阅读:56926 2022-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熟市龙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17145号“龙鼎装饰 CHANGSHU LONGDING DECORATION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50007号商标…

  申请人:常熟市龙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17145号“龙鼎装饰 CHANGSHU LONGDING DECORATION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50007号商标、第20928022号商标、第36428318号商标、第417835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名下注册有823件商标,不具有实际使用的可能性,其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经过反复思考,结合企业字号及主打服务独立创作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应当予以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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