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迈尔(重庆)口腔医院管理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67236号“思迈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11615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30841号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人工授精;心理专家;医疗设备出租;远程医学服务;医药咨询”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第1213084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