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常市嘉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34737号“嘉泽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嘉泽”为申请人原创的系列商标,申请人以“嘉泽”、“嘉泽健康”成功注册多件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2715号商标、第13620590号商标、第422736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信息截图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