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乐点生活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对第39722526号“lessd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0572222号“LESSO”商标、第15522308号“LESSOMALL”商标、第15522550号“lessomall”商标、第20910804号“联塑 LESSO”商标、第20910915号“LESSO”商标、第21118466号“LESSO 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LESSO”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显著性,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在市场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三、他人申请注册的“LNSOS”、“lesoz”、“loose”等诸多商标已被判定为与申请人的“LESSO”系列商标构成近似。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联塑集团及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申请人及其商标、品牌产品获得的相关荣誉及认定;3、申请人“LESSO”系列商标的广告宣传资料;4、申请人“LESSO”系列商标产品销售材料;5、申请人财务情况、纳税情况及企业行业排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材料测试、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室内设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等全部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装设计、室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字母组合“lessdot”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LESSO”,引证商标六字母组合“LESSO HOM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