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智雄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76466号“鱼定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59505427号”鱼定鲜及图“商标已被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予以驳回,有关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鱼定鲜”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