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农购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74166号“农购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93622号“农购农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农购乐”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展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