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石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律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14930号“SHIHU FU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投资基金,申请人具有管理基金的名义。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90336号“史虎SHI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17707498号“食乎SHI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601190号“狮呼shi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675774号“什湖Shi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583980号“嗜壶SHI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050979号“世护Shi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证明截图、申请人企业介绍、宣传图片、实际使用图片、作品登记证书、审计报告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HIHU FUNDS”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含义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其中“FUNDS”有“基金”的含义,与申请人名义有实质差异,使用于指定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标识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