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940673号“99 Loyalty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99 Loyalty Technology 56940673

阅读:101734 2022-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瀚之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40673号“99 Loyalty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第9类上的第11220242号“忠诚”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上海瀚之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40673号“99 Loyalty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第9类上的第11220242号“忠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00127号“brandloyal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59191号“LOYALTY NETWORK TECHNOLOGY 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57978号“LOYALTY NET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580701号“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614813号“99九九沁心PRECISE NUTRITION精准营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411666号“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994436号“驿客99Y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类上的第5286432号“联力loyal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类上的第7467320号“忠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080858号“LOYATY 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610808号“L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2类上的第11220487号“忠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8043730号“乐育谷LOYAL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6636638号“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6639887号“99九九沁心PRECISE NUTRITION精准营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0512485号“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6215118号“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0477499号“99街www.99je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商标档案、合同、销售协议、宣传资料、活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十五、十六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十五、十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月6月,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99 Loyalty Technology”整体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十四、十九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十四、十九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十三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十二、十七、十八,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上的“无线电设备;电传真设备;电子公告牌;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屏保软件;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核定使用的信号灯、计算机游戏软件、电话机、电子信号发射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上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上光服务;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维修信息;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轮胎动平衡服务;橡胶轮胎修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十二核定使用的轮胎翻新、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上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云计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十、十二、十三、十七、十八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宣传资料、介绍资料等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或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十、十二、十三、十七、十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十、十二、十三、十七、十八相混淆。

  另,鉴于引证商标八的续展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7类复审服务及第42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

本文《关于第56940673号“99 Loyalty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99 Loyalty Technology 569406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1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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