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首风智慧电力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泰(芜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243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4486号“HAORU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