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274242号“美家啄木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家啄木鸟及图 53274242

阅读:95257 2022-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健 委托代理人:海城市正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74242号“美家啄木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137号商标、第1365329号商标、第17572583号商标、第1105012号商标、第8086865号商…

  申请人:张健

  委托代理人:海城市正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74242号“美家啄木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137号商标、第1365329号商标、第17572583号商标、第1105012号商标、第8086865号商标、第8987054号商标、第9137944号商标、第10555072号商标、第21567301号商标、第36392635号商标、第51114623号商标、第51986222号商标、第3713941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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